第一条 为激励我系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晋中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院学字〔2017〕6号)的规定,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系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组长:王秀云、刘小旦
副组长:贾永超、李珂、刘卓
成员:冯涛、于俊平、张建军、薛丽红
第三条 具体要求:
1.评选范围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爱国爱校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能模范地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内考试(含考査课)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7.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它方面也达到基本要求。
第四条 奖学金人选评选准则:
1.本学年内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在实行量化的基础上按分值高低,择优录取。
2.量化以两部分内容为主:(1)综测、学业排名(2)奖项荣誉
3.实行综测、学业排名赋分情况如表所示
综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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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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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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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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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5.5
|
2
|
1、2、3
|
5
|
4、5、6
|
4.5
|
3
|
1、2、3
|
4
|
4、5、6
|
3.5
|
4
|
1、2、3
|
3
|
4、5、6
|
2.5
|
5
|
1、2、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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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1.5
|
6
|
1、2、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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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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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奖项荣誉赋分,以前一年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内所获奖项为认定依据,依照国家奖学金加分标准予以评定,且每一项目最多得分不超过各项加分标准的2 倍(上限:国家 16 分;省级 8 分;市级、校级 4 分;县级、系级 2 分)。
5.两项累加,分数相同者,择优选择综合测评名次前列的,综合测评名次相同情况下,择优选择学业成绩排名前列者。
第五条 评审流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严禁“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不符合国家政策的行为,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1.系评审工作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根据综合测评和学业测评、所获荣誉两个方面的表现综合量化考核评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确定获奖人建议名单。
3.上报总支书记,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4.系评审结果全系公示,时间为三天。在此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疑议,可以向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提请复议。
5.上报提交。系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将结果与评审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第六条未尽事宜,由系评审工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