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优奖助贷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50号)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教体艺〔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奖励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坚持“立德树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4.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5.在校期间应参加诚信考场考试,学年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20%以内,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6.注重全面发展,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20%以内;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所在教学学院和学校认定并备案)。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于每年9月下旬,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个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教学学院根据评审条件,由教学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经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教学学院提交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审定;
4.经学校审定的复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获奖学生名单,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各教学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切实把评选工作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